
公告日期:2025-07-01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参股公司投后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参
股公司的投后管理工作,提高参股公司整体运作水平,保证其日常经营活
动稳健发展,降低公司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出资且出资
比例低于50%、无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基金等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参照本制度执
行。
第二章 参股公司投后管理人员和机构
第四条 公司应明确参股公司的对接协调岗位,建立日常对接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公司投资参股公司后,可根据公司章程或投资协议等向参股公司委派董
事、监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授权其他对接协调人对参股公司日常
经营活动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公司成立投资管理小组,管理小组由总经办、证券部、法务部、财务管理
中心、审计监察中心及相关营运部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协助委派董
事、监事或其他对接协调人对参股公司实施经营管理和监督,参股公司应
当配合前述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章 日常经营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委派董事、监事对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与监督:
(一) 公司应根据参股公司章程、投资协议等,结合实际情况,向参股公司委
派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参股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管理与监督;
(二) 委派董事、监事为公司的全权代表,代表公司参加参股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或其他相关会议,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授权范围,行使相应的职权、履行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 委派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的职责范围:
1、 公司委派的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应及时参加参股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或其他相关会议,确保公司与参股公司之间各类信息能够及时、准确的传达给对方。
2、 公司委派的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仔细审阅会议材
料,存在需会议表决的事项时,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将需表决事项提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决策,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形成书面决议后,委派董事、监事按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书面决议履行表决程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相关表决事项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3、 公司委派的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应严格根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书面意
见,代表公司在参股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或其他相关会议上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未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行使表决权。委派董
事、监事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讨论、表决的结果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汇报,并在会议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会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议案、会议纪要等)、经委派董事、监事签名的会议决议或经各股东单位盖章的股东(大)会决议等会议资料转交给公司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存档,同时报投资管理小组报备案。
4、 公司委派的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应及时跟进参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或其他相关会议表决通过的重大事项的后续执行情况,并定期向公司总经
理办公会报告。
5、 公司委派的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应积极参与被投资企业的各项决策,及时了解、掌握被投资企业的运作动态和经营状况,监督参股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是否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是否存在侵害股东权益的情况。
6、 公司委派的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应遵守公司和参股公司的章程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忠实履行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位之便谋取私利。
(四) 公司委派的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应亲自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或其他相关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书面意见,在会议召开前三日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报批,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同意
后,书面委托公司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出席。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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