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Guangzhou Jinyi Media Corporation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义
务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州金逸
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
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上市规
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证
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
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
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
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
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
第三章 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
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
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
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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