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Guangzhou Jinyi Media Corporation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
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
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
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三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三个月的;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三个月的;
(八)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
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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