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
事会的职责,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确保董事会及其成员能有效履职,确保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成员由 9 人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可设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设独立董事 3 人,其中至少 1 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五条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以及上市的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审议本规则第七条所列的交易事项,并决定其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等规定非应由股东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九) 审议公司所有的担保事项,其中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审议的情形
以及为公司关联人提供担保,应当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十) 审议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并决定其中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等规定非应由股东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十一)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裁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订方案;
(十五)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 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七条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或公司在一年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的或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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