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 1 名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二)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 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四) 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
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但应
确保有时间和精力做好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本职工作。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每届任期 3 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八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
向深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
文件,包括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交所组织的
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
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其
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本细则等,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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