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
治理,加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性及 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
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 起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 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 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七)至(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
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
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或资料;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第九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
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
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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