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在公司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金融、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有权参加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有义务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相关监管机构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推荐,经过相关监管机构的专业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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