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002909 证券简称:集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7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暨取得金融机构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回购”),同意公司使用银行专项贷款资金、自有资金或其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在境内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本次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4,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 8.57 元/股(含),回购股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12 月26 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暨取得金融机构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相关条款:“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对回购股份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 8.57 元/股(含)调整
为 8.47 元/股(含),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自 2025 年 5 月 12 日(除权除
息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4 月 30 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5-048)。
截至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本次回购计划已实施完毕,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实施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7 日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了
本次回购,并于 2025 年 3 月 8 日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2025-021)。回购期间,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司已及时履行了回购进展的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公司本次实际回购的时间区间为 2025 年 3 月 7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2 日,通
过股票回购专用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3,183,800 股,占公司当
前总股本的 0.82%,最高成交价为 6.85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4.86 元/股,使用
总金额为 20,010,488 元(不含交易费用)。
公司回购总额已达回购股份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不超过回购股份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上限,至此公司本次回购事项实施完毕。
二、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实际回购股份的数量、方式、价格、资金总额及实施期限等相关内容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实际执行情况与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
三、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行能力等方面产生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
四、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和进一步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邹榛夫先生、董事兼总经理邹珍凡先生、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吴珈宜女士、
副总经理胡亚飞先生、副总经理杨琦明先生计划自 2024 年 8 月 12 日起 6 个月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含),不高于人民币 1,500 万元(含)。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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