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3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本办法所称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本办法所称的“总资产”、“净资产”以公司合并报表为统计口径。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公司批准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办法执行。控股子公司应在履行其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公司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应当调查被担保方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在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前,董事应当对被担保方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资信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并披露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以及董事会对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七条 被担保方(指主合同债务人,下同)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
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议案须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 除公司章程及本办法规定的必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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