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3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便于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保证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内控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办公室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如果在第二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六)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能获得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本单位内部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信息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并提交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有关材料,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
(四)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相关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为该部门和该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所管理部门的范围内及在所负责的业务范围内,落实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对所提供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办公室负责对各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事项的收集、管理工作。
第七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重大信息同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办公室。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需及时向办公室咨询。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及内容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司下属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属于应报告事项);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2项至第4项拟发生或已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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