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项。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其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
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
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
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六)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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