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21 号
粤海金融中心 28 层
邮编:510627
电话:(86-20) 2805-9088
传真:(86-20) 2805-9099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
致: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
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佛燃能
源”)的委托,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就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
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
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
通知》《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
知>的通知》(粤国资函[2019]968 号)《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
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国资函[2020]208 号)等所适用的现行有效的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所适用法律”)和《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阅了按规定需
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公司保证:其提供了本所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口头证言,
提供给本所的材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
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在此基础上,本所合
理运用了书面审查、与公司工作人员沟通的方式,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