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运行机制,提高公司风险预防和控制能力,保障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设立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的总体风险管理进行监督,并将之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以确保公司能够对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联的各种风险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由不少于(包含)三名董事组成,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否则不得被无故解除委
员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最低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董
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交(审议)全面风险管理年度报告;
(二)审议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三)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四)对公司运营过程中的风险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审议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
(六)办理董事会授权的有关全面风险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可提议召开风险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风险管理委员会召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董事、委员提出的开会要求。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
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四条 召集人召集和主持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召集人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的,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包括通知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应本人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员的权利。委员未出席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担任独立董事的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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