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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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中新赛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
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
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及现行《深
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会
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
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
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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