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5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决
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 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 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服从公司制定的发展战略,遵循合法、审慎、安
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外投资由公司集中
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以获取未来
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 动,包括下列事项: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证券投资及衍生品种交易,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以下证券投资不适用本制度:
1. 作为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2. 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3. 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4. 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百分之十,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5.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六)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以及董事会、股东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投资事项涉及对外担保时,须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
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为公司投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
内负责对投资计划进行审议、对提交的议案进行批准、表决。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具
体实施,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指定公司内部相关部门为公司管理投资事项的内部职
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披露、监控以及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 和实施过程的监控。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出资手
续、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
第三章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业务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
(六)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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