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5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维护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系指公司依法设立或投资的,持有其百分之五十
以上的股权(份),或持股比例虽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控制(即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境外子公司应在遵守驻地国(地区)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本制度执行管理。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比例,
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及股权处置等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进行指导、监督和提供相关协助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对子公司
重大事项进行管理。子公司需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诚信、公开、透明。子公司应自觉接受公司的检查与监督,对公司董事会等提出的质疑,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五条 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
在一年内消除该情形,在消除前,子公司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
第七条 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
事)(以下统称“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委派或选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通过该等人士对子公司行使其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八条 股东会是子公司的权力机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公司授权委托
指定人员(不局限于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子公司股东会。该股东代表在子公司股东会上按照公司的决策或指示依法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九条 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
第十条 子公司在作出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决定)、股东会决议后,应
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抄送公司存档。
第十一条 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子
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决定)、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能
部门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部门经理等。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子公司章程规定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公司派出人员”),公司派出人员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确定,任期按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人员作出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派出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出席子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章程,对公司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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