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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4 18:24:24 股吧网页版
奥士康: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2025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5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外汇汇率和外汇利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互换、外汇期货、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业务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和国际投融资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银行授信额度,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额度内执行。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结售汇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远期结售汇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授权范围内
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并同意董事长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司总经理或其他财务相关负责人及子公司及其管理层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协议的一切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统计等工作)。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二)采购及市场等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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