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5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
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证券部作为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配备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专职
人员,对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从事经济、金融、证
券、法律、管理等工作三年及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规则》第 4.3.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及以上通报批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制度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三章 选聘和解聘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讨论聘任或解聘。聘任董事会秘
书由董事长签发聘任文件。董事会秘书一般聘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及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
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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