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5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安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担保事项前,董事应当充分了解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还债能力、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等。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八条 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 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如涉及);
(五)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如涉及);
(六)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证明、承诺;
(七) 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 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和人员(以下合称“责任人”)应组织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
用情况及行业前景等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三章 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过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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