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增强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及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在综合考虑行业所处特点、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以及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上,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本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公司存在下列情况,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当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70%;
3、当年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4、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累计支出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包括 30%);
5、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不符合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况。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分配股利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公司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2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累计支出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包括 30%))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对公众投资者保护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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