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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26 19:19:40 股吧网页版
中欣氟材: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27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 邮编:100026

9th Floor,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No.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010-65890699 传真:010-65176800

电子信箱:bjgrandall@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二月

目 录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4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发行结果......6
三、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合规性情况......11
四、结论意见......14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6]第 0136 号
致: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依据与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担任发行人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就本次发行出具了《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上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合称“已出具法律意见”)。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与已出具法律意见中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已出具法律意见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及声明的事项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承销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的批准和授权

2025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事宜,并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25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授权期限自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2025 年 7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根据公司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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