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0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有效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董事:包括公司内部董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
内部董事:指公司员工担任并且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
外部董事:指非公司员工担任的、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指非公司员工担任的、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开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基本相符;
(二)责、权、利对等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负责制定和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薪酬政策与考核方案,并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内容、职责、权限依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配合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实施相关的薪酬与考核方案。
第六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按季度发放,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独立董事因参加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
(二)内部董事
公司内部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构成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兼任其他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按其在公司具体任职的职务和岗位领取相应的薪酬。
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另行向内部董事发放董事职务津贴。
(三)外部董事
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任何工作职务,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董事津贴。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或岗位,根据公司相关的薪酬制度,结合公司业绩指标达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领取薪酬。
第九条 公司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一)基本薪酬:根据同行业类似岗位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效益情况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等激励方式,具体方案由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制定。
上述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一般应按月发放。绩效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相关薪酬制度执行。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公司的薪酬标准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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