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0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 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 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 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
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蒙 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
(一)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 有虚假记载。
(二)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 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 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 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四)在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 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六)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以 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含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编制公告并披露,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前款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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