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0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有
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
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委托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相关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四条 委托理财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使
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还应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
同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控股子公司,不适用本制度。委托理财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应当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二)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三)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规定。
委托理财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审批的额度。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还应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委托理财,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委托理财,应当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应当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三)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条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之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投资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达到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标准的委托理财,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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