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6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证券交易所”)相关证券监管规则以及《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本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独立董事须同时符合《香港上市规则》要求的独立性。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每名独立董事不得同时出任多于六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发行人的董事。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具备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适当专业资格,或适当
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人士(以下简称“会计专业人士”),并至少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所规定的条件。除特别取得豁免情况外,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应通常居于香港。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执行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有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独立性,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还应当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包括《香港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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