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7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保障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高效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要求、《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以及《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及其委员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二章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公司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执行董事,且其中至少应该有一名独立董事具备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适当专业资格,或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以下简称“会计专业人士”)。提名委员会应至少有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机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如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召集人,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并由该委员会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其中,审计委员会应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了解、分析和掌握国际国内行业现状和可持续发展相关政策,了解并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的全面情况,监督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评估;
(四)指导及审阅公司可持续发展方针、战略及目标;
(五)定期监督可持续发展相关目标进展及完成情况;
(六)审批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
(七)对可持续发展相关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提出指导意见等;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还应履行以下责任,行使以下职权:
(一)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的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二)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四)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及总经理)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支援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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