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指引第1 号》”)、《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公司财务汇报、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制度及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节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委员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两名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必须有一名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及独立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补足委员人数。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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