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
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将前述相关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其负责人;
(三)公司各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表决权股份达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
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
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
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和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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