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合法、科学、规范、高效地行使决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行使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独立董事 3 人。董事会成
员共同行使董事会职权。董事会享有并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独立履行对公司、股东、社会公众、监管部门的承诺。
第四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处理董事会日常工作,履行公司章程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职责。证券部为董事会常设办事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工作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每次会议由证券部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和列席的总经理。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第八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包括:专人送达、电子邮件、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电话、传真、会签或其他通讯设备进行交流后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闭会期间,由证券部征集会议提案。在定期会议召开前 10 日和临时会议召开前 3 日以书面形式送达证券部的提案,可以列为该次会议议题。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提案的形式审查,对符合董事会职权范围、基本内容合法、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的提案应当列为当次董事会议题,并制作成正式议案。对形式审查不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否决或退回修改。除紧急情况外,提案内容应当与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董事。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期间,会议主持人、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出临时提案,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形式审查后列为会议议题。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规则和记录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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