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零二五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3
第三章 股份......3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8
第五章 董事会......26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40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2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46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7
第十章 修改章程......51
第十一章 附则......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经山东省商务厅以“鲁商审[2015]245 号”《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山东联诚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山东联诚集团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外商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于 2015 年 11 月 4
日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000166116783G”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于 2017年 12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Shandong Liancheng Precision Manufacturing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经济开发区北环城路 6 号,邮政编码:
2721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429.3136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社会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依法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为股东提供优厚回报。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设计、开发、制造:各种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拖拉机及其他机械零部件;水处理系统、商用空调、液压系统、工业阀门、减速机用零部件;黑色及有色金属锻造、精密铸造、压铸、重力铸造;精密模锻及合金钢锻造;机电自动化设备的研发、制造;工装及模具的设计、制造;高速公路、高速铁路、轨道交通以及动力机车用精密零部件;建筑五金;技术咨询服务;自有房屋出租;物业管理。从事公司自产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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