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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30 21:27:24 股吧网页版
联诚精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6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1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以及《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
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
担保应执行本办法。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八条 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二) 被担保方或第三方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通过。达到第十条所述标准的,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未经上述审议程序进行
对外担保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十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会审批。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一条 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总经理指定有关部门
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经理层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
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第四章 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十三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担保合同需由
公司法律顾问(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
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四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
法律顾问(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十五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订。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相关合同签订后,经办
部门应将合同副本交至公司财务部进行登记管理,将合同复印件送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
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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