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便于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等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
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和指定的履行具体报告职责的联络人(以下简称“联络人”);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为该部门和该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四)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各参股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五)如果在第二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人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人;
(六)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上述第一责任人及联络人应向具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证券部备案登记,前述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2 日内向证券部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负责各单位的上报工作。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各报告义务人及联络人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证券部咨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事项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
重要交易、关联交易、重大风险、重大变更、其他事项以及前述事件的重大进展。
第七条 重要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公司召开总裁办公会会议,
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如适用)、监事会(如适用)、股东会。
第八条 重要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无论数额大小均要报告;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九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涉及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
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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