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公司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资金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向
和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和工商登记变更等手续。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公司应
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
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
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及本办法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
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六)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七)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
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
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九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
面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公司有关规定履行资金
审批手续。募集资金的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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