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2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2
第二节 对被担保对象的调查......3
第三节 担保的批准......4
第四节 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4
第三章 担保风险管理......5
第四章 董事、总经理、其他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单位责任......6
第五章 对外担保信息的披露 ......6
第六章 附则......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七条 公司可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要求。
第八条 虽不符合第七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者经股东会批准,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 对被担保对象的调查
第九条 公司应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被担保对象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的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近期企业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三)主债权债务合同及与主债权债务合同有关的资料;
(四)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五)其它重要资料。
第十条 被担保对象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为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的互保单位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
(四)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情形;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若被担保人上述资信条件不能同时具备,但公司认为确有必要为其提供担保时,应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做出最终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管理人员、其他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公司认为必要时,可聘请律师对被担保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责任人应通过被担保对象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方面调查其
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责任人应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提供被担保单位基本资料,对于董事会或股东会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其他资料,责任人应向被担保对象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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