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润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落实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全体董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与公司发展战略、经营业绩挂钩,与公司发展相协调;
(二)薪酬水平与市场发展相适应;
(三)薪酬与岗位价值、承担责任、风险及个人业绩相匹配;
(四)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方案及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所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予以披露后方可实施;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
应当回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除津贴外,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董事,依据其在公司担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管理职务领取薪酬,不单独领取董事职务薪酬。
(三)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考核并领取薪酬。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内部薪酬发放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相关款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条 公司可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业绩达成情况;
(五)组织结构调整、岗位调整或职责变化。
第五章 薪酬止付与追索
第十二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对于超额发放的部分,公司有权要求相关人员退回。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二)对公司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三)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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