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5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信息、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相关公司(包括本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公司及其董事长、总经理或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合营公司、参股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子公司”)。
第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
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
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监管指引第 5 号》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四)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五)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该控股股东应在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之前,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进程。
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该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该控股股东应在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裁定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等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子公司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所属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所属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或者所属子公司董事、监事、经营班子成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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