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3-18 20:06:21 股吧网页版
锋龙股份: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优必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之财务顾问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19


重要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财务顾问报告“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1、2025年12月24日,优必选与转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优必选拟受让诚锋投资持有的上市公司65,529,906 股股票,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9.99%,并约定在前述股份转让后,优必选将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上市公司除收购人以外的全体股东发出部分要约收购。

2、本次要约收购为优必选向除收购人以外的锋龙股份全体股东发出的部分要约,预定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28,450,0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3.02%,要约收购价格为17.72元/股。

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少于或等于本次预定要约收购股份数量28,450,000股,则收购人将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收购已预受要约的股份;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28,450,000股,收购人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计算公式如下:收购人从每个预受要约股东处购买的股份数量=该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28,450,000股÷要约期间所有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总数)。若锋龙股份在提示性公告日至要约期限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要约价格、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次要约收购需以优必选协议受让诚锋投资持有的65,529,906股锋龙股份股份为前提。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不可撤销地承诺,转让方将以其所持锋龙股份28,427,61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3.01%)就本次要约收购有效申报预受要约,并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将该等股份临时托管于中登公司;未经收购人书面同意,转让方不得撤回、变更其预受要约。

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优必选最多合计持有锋龙股份93,979,906.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43.01%。

4、本次要约收购类型为主动要约,并非履行法定收购义务,且不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本次要约收购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将仍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5、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504,134,000.00元,优必选已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将100,826,800.00元(相当于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20%)存入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账户,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金。

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收购人的委托,担任本次要约收购的财务顾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则,在审慎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本财务顾问报告。为避免任何疑问,本财务顾问仅就本次要约收购向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意见,未提供任何法律、会计或税务方面的意见。

7、本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锋龙股份股票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本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锋龙股份《要约收购报告书》及摘要、法律意见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8、本次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已经声明向本财务顾问提供了为出具本财务顾问报告所必需的资料,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愿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目 录

重要提示...... 1
目 录...... 3
第一节 释 义...... 5
第二节 财务顾问声明与承诺...... 7
一、财务顾问声明...... 7
二、财务顾问承诺...... 9
第三节 收购人基本情况...... 10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10
二、收购人的股权及控制关系...... 10
三、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的情况...... 11
四、收购人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 12
五、收购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12
六、收购人最近五年内受到处罚和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13
七、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13 八、收购人、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

情况...... 14 九、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5%以上股份情况...... 14
第四节 要约收购方案...... 15
一、要约收购股份的情况...... 15
二、要约价格及其计算基础...... 15
三、要约收购资金的有关情况...... 16
四、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