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9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要约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2026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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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优必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深圳市优必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必选”或“收购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7 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25 修订)》(以下简称“《17 号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优必选为本次要约收购编制的《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的相关事宜,对收购人及相关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名称分别具有以下含义:
本所 指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上市公司/锋龙股份 指 浙 江 锋 龙 电 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证 券 代 码 :
002931.SZ)
诚锋投资 指 浙江诚锋投资有限公司
锋驰投资 指 宁波锋驰投资有限公司
转让方 指 诚锋投资、董剑刚、厉彩霞、锋驰投资
收购人/优必选 指 深圳市优必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09880.HK)
优必选与诚锋投资、董剑刚、厉彩霞、锋驰投资于
《股份转让协议》 指 2025 年 12 月 24 日签署的《关于浙江锋龙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要约收购报告 指 就本次要约收购而编写的《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
书》 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
要约收购报告书摘 指 就本次要约收购而编写的《宁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
要 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详式权益变动报 指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告书》
本法律意见书 指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锋龙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优必选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收购诚锋投资持有的
本次股份转让 指 锋龙股份 65,529,906 股股份(占锋龙股份股份总数
的 29.99%)
优必选向锋龙股份除收购人以外的全体股东发出
本次要约收购 指 部分要约收购锋龙股份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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