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9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刘洪川)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和义务,及时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积极出席会议,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4 年度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本人刘洪川,男,196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哈佛大学法学硕士,中国律师及美国纽约州律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南京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执委合伙人。历任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英国高伟绅(Clifford Chance)伦敦、香港办公室访问律师,美国世达法律事务所(Skadden,Arps)律师,北京怡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世泽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兼任三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航天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航天智造 300446)、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新兴装备 002933)、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强科技 688151);兼任一家上市公司的外部董事:江西智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智锂科技(873906)。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在任职期间,如发生影响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的事项,本人将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应参加董事会 现场出席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席 缺席次数 是否连续两次未参
次数 次数 参加次数 次数 加会议
8 3 5 0 0 否
2024 年度,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 4 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了 4 次
股东大会,其中 1 次为现场出席。
2024 年度,本人按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按时出席了任职期间的所有董事会会议,认真审议议案,并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本人运用自身的知识背景,就相关事项积极发表专业意见,并与公司其他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及相关人员进行充分沟通,维护了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024 年度,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召集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符合法定程序,提交董事会的各项议案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经审慎思考,本人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4 年,本人作为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要求,积极履行作为委员的相应职责,就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审议,确保公司规范运作,健全内控管理。
1、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报告期内共计召开 2 次会议,本人作为主任委员组织召开 2 次,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等事项方案进行了审议,并对薪酬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期内共计召开 7 次会议,本人作为委员参加 7 次,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就财务报告、选聘审计机构、内审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等事项进行审议,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4 年,本人未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的情况发生;未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发生;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发生;未有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发生。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履职期间,本人与公司审计部及会计师事务所积极沟通,就财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有效性等进行了探讨和交流,及时了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进……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