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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银行:H股公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03


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工作細則

(修訂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公司治理結
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加強董事會決策科學性,保證本行持續、穩健、規範發 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銀行保險機構公司 治理準則》、《商業銀行內部審計指引》和《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本行章程」)、《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 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審計委員會是董事會按照本行章程要求設立的專門委員會,主要負
責審核本行財務信息及其披露、監督及評估內外部審計工作和內部控制,並行使《公司法》規定的監事會相關職權。

第二章 人員組成

第三條 審計委員會成員應當是具有與審計委員會職責相適應的財務、審
計、會計或法律等某一方面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的董事,且成員不得少於三人(全部是非執行董事,獨立董事應過半數),其中至少有一名成員為具備上市規則 所規定的適當專業資格,或具備適當的會計或相關的財務管理專長的獨立非執行 董事。職工董事可以成為審計委員會成員。

第四條 審計委員會委員及其負責人由董事長提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 本行現任外部審計的前任合夥人自以下日期(以日期較後者為準)起
二年內,不得擔任審計委員會的委員:

(一)該前任合夥人終止成為該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日期;

(二)該前任合夥人不再享有該會計師事務所財務利益的日期。

第六條 審計委員會負責人為主任委員,由獨立非執行董事擔任,負責主持
委員會工作。主任委員應當為會計專業人士。

第七條 審計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任期一致,任期屆滿,委員可以連選連
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本行董事職務或應當具有獨立非執行董事身份的委員不再具備本行章程或相關法律法規、上市規則所規定的獨立性,由董事會根據本行章程及本細則的規定補足委員人數,補充委員的任職期限截至該委員擔任董事或獨立非執行董事的任期結束。審計委員會成員辭任導致審計委員會成員低於法定最低人數或欠缺會計專業人士時,在新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應當繼續履行職責。

第八條 審計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董事會內審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組織、落
實,審計委員會負責指導內部審計工作。

第三章 主要職責權限

第九條 審計委員會主要職責權限是:

(一)監督本行風險及合規狀況。

(二)檢查本行財務,審核本行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

(三)負責本行年度審計工作,並負責督促高級管理層整改審計發現問題及落實審計建議。

( 四 )負責指導和監督內審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定期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審查、評價並向董事會報告,並確保內審機構有足夠資源運作及適當的地位;以及檢討及監察內審的成效。

(五)監督及評估本行外部審計工作,負責外部審計與內部審計之間的溝通與協調。

(六)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行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解任的建議。

(七)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行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八)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九)依照本行章程的規定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十)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十一)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依法提起訴訟。

(十二)研究其他由董事會界定的課題。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和本行章程規定的以及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下列事項應當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過半數同意後,提交董事會審議:

(一)披露財務會計報告及定期報告中的財務信息、內部控制評價報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辦本行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財務負責人;

(四)因會計準則變更以外的原因作出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或者重大會計差錯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和本行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審計委員會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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