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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瑞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2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瑞科技”“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赎回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赎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兴瑞科技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兴瑞科技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赎回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兴瑞科技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兴瑞科技本次赎回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兴瑞科技本次赎回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就兴瑞科技本次赎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情况

(一)发行人内部批准程序

2022 年 10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2022 年 11 月 14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相关议案,同意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3 年 2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在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对发行方案进行了相应调整。

2023 年 2 月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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