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23 18:46:04 股吧网页版
兴瑞科技:关于回购股份实施完成暨股份变动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4


证券代码:002937 证券简称:兴瑞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9
债券代码:127090 债券简称:兴瑞转债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实施完成暨股份变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激励类型。公司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2,000 万元(含),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若公司在回购实施期间内,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
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因实施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自 2025 年 5 月 29 日
起,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人民币 31 元/股相应调整为不超过 30.70 元/股。因
实施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自 2025 年 9 月 30 日起,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由人民币 30.70 元/股相应调整为不超过 30.60 元/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现将公司本次股份回购结果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实施情况

2025 年 7 月 31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首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回购公司股份,具体内容详见 2025 年 8 月 2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
份暨回购股份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7)。

回购实施期间,公司于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于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 1%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 2026 年 4 月 22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
购公司股份共计 2,98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00%(因公司可转债转
股,公司总股本以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总股本 297,778,699 股为测算依据),
最高成交价为 25.572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6.739 元/股,累计支付的资金总金额约为 6840.11 万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实际回购价格、资金来源、回购金额、回购方式以及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等均符合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

三、回购股份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回购股份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经核查,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前一日期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披露《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股
东宁波瑞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计划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大宗交易及(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000,000 股。该
减持股份计划已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实施完毕。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前一日期间不存在买

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