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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26 19:14:22 股吧网页版
长城证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6年6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27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6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的内部控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依法履行担保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条 公司不得为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担保。

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人发生担保等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关联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或者默许。

第二章 审议程序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扣除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后)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后)30%的担保;

(六)对关联人(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除外)提供的担保。

第五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作出决议。

本制度第四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制度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担保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六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和 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 12 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七条 公司向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被担保方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担保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并在审慎判断担保申请人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担保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一)名称、成立日期、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或者其他业务联系。

(二)对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应以方框图或者其他有效形式说明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包括主要股东或者权益持有人、股权或者权益的间接控制人及各层之间的产权关系结构图,直至出现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之间达成某种协议或安排的其他机构。

(三)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其中包括银行贷款总额、流动负债总额)、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和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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