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新路 118 号杭州国际金融中心汇西一区
1 幢办公楼 3楼、6-12 楼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目 录
声明事项 ...... 3
正文 ...... 4
第一部分 反馈回复部分...... 4
问题 1...... 4
问题 2...... 13
第二部分 年报补充法律意见书部分...... 49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49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50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50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 ...... 51
五、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51
六、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52
七、 发行人的业务 ...... 53
八、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 55
九、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57
十、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61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63
十二、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63
十三、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64
十四、 发行人的税务 ...... 64
十五、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67
十六、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68
十七、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70
十八、 结论 ...... 7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TCYJS2026H0868】
致: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出具了“TCYJS2026H0476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TCLG2026H0760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深交所“审核函〔2026〕120026 号”《关于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现就发行人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详见第一部分)。此
外,本所律师根据发行人自 2025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
“补充事项期间”)以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生的重大事项及重大变化,在对发行人相关情况进行补充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详见第二部分)。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已经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所必需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原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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