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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17 20:09:24 股吧网页版
1-1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7


证券代码:002940 证券简称:昂利康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AngLiKang Pharmaceutical CO.,LTD.

(浙江省嵊州市嵊州大道北 1000 号)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募集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二〇二六年四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内容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正文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概要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案及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最终发行方案以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方案为准。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者。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并按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定价原则为: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
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60,518,455 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最终股票发行数量将由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终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上限、募集资金总额上限和发行价格等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股票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若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批复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届时将相应调整。

6、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即本次发行的股票完成登记至相关方名下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有关法律、法规对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在上述股份限售期限内,发行对象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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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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