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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1 17:04:25 股吧网页版
新疆交建: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2


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透明。

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验资报告,公司按照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所承诺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
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储制度。设立专用账户事宜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在公司申请募集资金时,将该账户的设立情况及材料报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备。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
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 知
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 义
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对
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 独立
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 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 终
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使用募集资金要求:

(一)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1、取消或者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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