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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6 15:40:48 股吧网页版
新疆交建: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7


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担保行为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安全、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审慎原则;

(三)依法担保、规范运作的原则;

(四)符合公司利益,不得损害公司及子公司的利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形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非典型担保方式。

第五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担保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担保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决策,未经审批,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均须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凡属股东会审批权限的担保事项,必须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批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职责:

(一)制定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负责担保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收集担保业务申请方提供的申请资料;

第八条 公司证券管理部职责:

(一)收集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所需相关材料、董事会或股东会议案,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办理对外担保事项的披露公告事宜。

第九条 公司法务审计部职责:

(一)对整体担保业务进行法律风险审查,并发表法律意见;
(二)配合担保业务相关合同协议的审核工作;

(三)其他需配合协调的工作。

第十条 担保业务申请人职责:

(一)担保业务资料提交,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定期跟踪担保事项,并按季度上报担保业务信息台账;
(三)对担保事项、担保物(权)等要素进行持续跟踪自查,每半年上报一次担保业务自查报告。

第三章 担保业务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担保

(一)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以下业务时,公司可以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1.子公司有确切融资需求且符合公司相关规定需要公司提供担保的;

2.公司认为其他合理的可提供担保的业务。

(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提供保证担保;

2.以公司的资产或权益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

3.提供的其他担保。

(三)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以被担保企业的效益和偿债能力为主要依据确定对各企业的担保额度,担保以持股比例为限,原则上不得超比例担保,不得违规担保、超范围担保等。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超过出资比例提供担保的,超过部分必须提供合法的反担保措施。

第十二条 项目融资业务担保

或权益为融资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
(二)担保范围以项目融资额度为限,不得违规担保、超范围担保等。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业务

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确需担保的,需满足下列条件,并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方可对外提供担保。

(一)不得违规担保、超范围担保,担保比例以持股比例为限,坚持“同股同责”的原则。被担保企业原则上必须同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反担保。反担保应依据风险程度和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等确定反担保方式。

(二)担保申请方、被担保人或被担保项目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绩效良好,具备履行担保项下合约的能力;

3.企业信誉度好,原应付贷款利息或到期贷款本息已按期清偿,近三年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4.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5.项目符合自治区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要求;

6.项目符合被担保人主营业务发展方向;

7.项目不属于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投资股票、期货、期权等)

(三)担保申请方、被担保人或被担保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供担保:

1.被担保人为自然人;

2.无股权关系的企业,国资委直接控制的企业除外;

3.上一年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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