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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13 17:36:21 股吧网页版
新农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2026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昆明·哈尔滨·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悉尼

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媒

体发布了《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本

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本所律师的见

证,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3 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塘路 277 号保利中心 11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

投票系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

时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

与相关公告中的时间、地点、方式、需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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