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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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2025 年 6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媒体
发布了《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媒体
发布了《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补充公告》,就原公告遗漏的一项议案进行了补充并修订原有议案名称。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本所律师的见
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 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塘路 277 号保利中心 11 楼
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7 月 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7 月 3 日 9:15-15:00 任意时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相关公告中的时间、地点、方式、需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3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117,419,6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376%。均通过现场或者网络平台参会。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25 年 6月 3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的内容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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