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新农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管理和责任......1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3
第四章 信息提供与管理......6
第五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7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9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10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11
第九章 保密措施......12
第十章 附则......12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应遵循的信息披露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二章 管理和责任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1、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3、财务负责人对其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连带责任;

5、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6、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
书直接领导。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和传达给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它信息为临时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临时报告的信息有:

(一)董事会决议;

(二)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三)股东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公司发生下列行为所涉及金额达……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